*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管理,確保安全供水和服務,根據《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上海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規定所稱供水調度、水質是指在自來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過程中的調度、水質;貿易計量是指供水企業之間、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原水、自來水的貿易計量。
本規定所稱供水企業是指自來水供水企業、原水供水企業。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區(縣)所屬供水企業的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四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是本市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給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給水處)負責實施日常的監督和管理。
區縣(區)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區)所屬代水企業供水范圍內的供水調度、水質、貿易計量管理,業務上受市水務局領導。
第五條 (供水設施、設備保護)
供水企業負有保護供水調度設施、水質監測在線儀表和貿易計量結算儀表完好的責任,確保通訊設備完好率、在線儀表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二章 調度管理 第六條 (調度原則) 運用科學手段,優化調度措施,確保調度指令貫徹落實,實現統一調度;擴展調度監控網的開發利用,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在確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競價上網。 第七條 (調度機構及其職能) 上海市市供水調度監測中心(以下簡稱監測中心)負責調度臨近系統的統一規劃和管理,負責信息管理系統(GIS)和決策支持系統(管網建模)管理;負責本市中心城區供水管網運行的監控和組織實施應急調度,編制指導性月調度計劃,協調≥DN1000自來水管網閥門的啟、閉操作。 原水公司調度室負責原水供應調度,根據自來水供水企業的要求,編制并組織原水調度計劃,滿足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原水的需求。 區(縣)(區)自來水公司的調度機構負責本地區自來水供水生產和日常調度。 第八條 (協調調度) 監測中心應當組織市屬供水企業召開月供水調度例會,統計分析上月供水調度情況、調度監控網運行狀況以及管網服務壓力合格率、調度指令保證率、通訊設備完好率和在線儀表完好率情況,根據各供水企業提出的調度計劃,制定下月供水調度的全市指導性調度計劃。 監測中心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區(縣)供水企業召開供水調度例會。 市屬供水企業之間在日常調度中發生爭議,可能影響正常供水的,由市給水處協調處理,并由監測中心下達調度指令,市屬供水企業應當執行。 第九條 (應急調度) 市和區(縣)供水企業應當制定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發生時的應急供水預案。 中心城區內因發生重大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日常調度無法正常實施時,市屬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應急供水預案進行處置,同時報市給水處,并由市給水處報經市水務局同意后下達應急調度指令,監測中心組織供水企業實施,供水企業必須服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 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縣)供水企業供水范圍內重大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的應急處理。 第十條 (供水壓力) 原水供水企業供應原水的進廠水壓力企業、自來水供水企業管網水的壓力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 自來水供水企業的測壓點應當按照供水面積每10(Km)2不少于一個、10(Km)2以內設二個的原則設置,并應當確保城鎮供水管網干管末梢壓力≥0.16Mpa,管網壓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條 (就地取水限制) 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根據與原水供水企業簽定的產銷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業供應的原水,嚴禁擅自就地取水。因電機設備防潮運行需就地取水時,每泵每周運行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遇到咸潮入侵、建設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時,由市給水處協調并報市水務局批準。 第十二條 (供水量編報) 在高峰供水期間,市屬供水企業應當每日一次將供水量和有關低壓(準低壓區)情況報市水務局,同時抄送市給水處,區(縣)自來水公司應當每周一次報市給水處。 第三章 水質管理 第十三條 (水質監測) 市給水處應當定期組織監測中心對市和區(縣)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凈水原材料以及涉水產品的監測。 監測中心負責指導本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水質管理;編制上海供水水質監測報告;受供水企業的委托進行水質檢測。 第十四條 (水質檢測)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建立從原水、出廠水到管網水全過程的檢測和控制體系,確保供水水質。 原水公司對提供給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原水水質應當每4小時一次檢測4項指標,并及時將檢測情況傳遞給相關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18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30項指標,并定期編寫原水水質綜合評價報告報市給水處和監測中心。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應當對原水每日一次檢測18項指標、每季度一次檢測30項指標。 浦東新區、嘉定區、寶山區(以下稱近郊)自來水公司對取水口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6項指標、每季度一次檢測30項指標。松江區、金山區、青浦區、南匯縣、奉賢縣、崇明縣(以下稱遠郊)自來水公司對取水口原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4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30項指標。 (二)出廠水與管網水檢測 市屬自來水供水企業對出廠水水質應當每小時一次檢測2項指標,每4小時一次檢測5項指標,每日一次檢測不少于18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每2萬人設一管網水質采樣點,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當不少于二次,每樣品檢測7項指標,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每半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水質合格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區(縣)(區)自來水公司應當對出廠水水質每日一次檢測7項指標;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和規定,每2萬人設一管網水質采樣點,每一采樣點每月采樣檢驗應當不少于二次,每樣品檢測7項指標。近郊自來水公司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每年一次檢測51項指標,2005年起每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遠郊自來水公司每季一次、2005年起每月一次檢測35項指標,2005年起每年一次檢測51項指標,2010年起每年一次檢測89項指標,水質合格率應當達到規定的標準。 水質檢測項目及頻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水質檢測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 第十五條 (制水材料和涉水產品) 自來水供水企業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產品必須持應有產品合格證和上海市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外省市產品還必須持有該地省級衛生管理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市給水處應當組織監測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產品使用情況,抽查結果由監測中心定期公布。SPAN lang=EN-US> 第十六條 (水質信息) 監測中心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定期召開供水水質例會,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質監測情況。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節,及時互通信息,協助做好水源調度。 第十七條 (水質報表) 市和區(縣)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原水、出廠水、管網水水質報表按時報市給水處。 監測中心應當根據建設部要求,匯總城市供水水質檢驗報表,經市給水處審核,市水務局批準后報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第四章 貿易計量管理 第十八條 (水表強檢機構及其職能) 監測中心根據市*的*負責本市水表的強制檢定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水表強制檢定) 水表的強制檢定按照“檢定、限期使用、到期輪換”的原則實施。 水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向監測中心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水表強檢機構(以下簡稱水表強檢機構)申請水表的強制檢定。 水表的強制檢定應當按照規定的檢定程序進行。水表使用單位必須在使用前將水表送至監測中心或者水表強檢機構進行檢定;已經安裝使用的水表應當限期使用,到期輪換。不能到期輪換的,可以采用現場檢定的方法過渡。監測中心應當定期抽查水表檢定、輪換和現場檢定工作。 采用現場檢定方法過渡的,水表使用單位應當向監測中心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進行。 供水企業應當將在裝水表統計報表、水表檢定計劃報表每月一次報監測中心。 第二十條 (計量結算) 原水供水企業與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原水貿易和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應當實行計量結算。原水貿易以原水供水企業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原水供水企業無流量計的,以自來水供水企業進水端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以供水邊界處的流量計為計量結算儀表。 原水供水企業的流量計應當設置在自來水供水企業廠區外100米的范圍內。 自來水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的貿易以用水水表為計量結算儀表。 區(縣)原水供水企業與自來水供水企業的原水貿易和區(縣)自來水供水企業之間的饋水貿易計量結算參照上述規定。 第二十一條 (流量計的校準與修復) 流量計應當每年校驗一次。 流量計發生故障應當由可能性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修復。 第二十二條 (計量規定) 原水貿易計量結算儀表故障檢修期間,原水水量以自來水供水企業分路原水計流量量數總和計算;無分路原水計量儀的,*個月按照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量總和的103%計算,超過一個月仍未修復的,按照自來水供水企業供水量計算。 原水流量計設置在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范圍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計讀數的95%計算。 饋水計量儀表故障檢修期間饋水量的計算,以前一個月的平均日饋水量乘以停役檢修的天數計算;前一個月無饋水的,則以修復后一個月的平均日饋水量乘以停役檢修的天數計算。 第二十三條 (協議和認定) 供水貿易計量結算時,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協議約定的,按前條規定計算;發生糾紛的,由監測中心提出處理方案,經市給水處審核,市水務局批準后,認定zui終貿易結算值。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供水水質規定的處罰) 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水質檢測規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水壓規定的處罰) 供水管網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壓<0.12Mpa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PAN lang=EN-US>)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未設水質采樣點的處罰) 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點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 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停水規定的處罰)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規定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計量規定的處罰) 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儀表或者未按表計量的,由市水務局或者區(縣)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報表規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由市水務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申請水表強制檢定的處罰) 未按規定申請水表強制檢定或者水表經強制檢定不合格仍繼續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由市水務局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處罰委托) 根據《上海市供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市水務局的行政處罰委托市給水處實施。 第三十三條 (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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